评说《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在中国传媒大学2024年十大传媒法发布会上的评点发言

我就国家网信办、公安部等四个部门2024年4月发布的部门规章《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讲一点学习体会。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问世以来,特别是随着网络搜索功能以及用户发布机制的简易化,发生集中对特定人进行攻击、羞辱、诋毁的现象。世纪之初就有所谓“虐猫”、“铜须门”等事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甚至发展为人身伤害后果,与实际生活中的强暴行为无异,这样就形成了“网络暴力”的概念。初期网络暴力的受害人主要是根据现行法律寻求救济,如被称为“网暴第一案”的2008年北京市民王菲隐私、名誉权案,最高法院列为典型案例。至本世纪二十年代之交,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正式提出“反对网络暴力行为”。此后,官方阐述有关法律文件时也屡屡涉及反对“网络暴力”。(如国家网信办负责人2019年12月就部门规章《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答记者问、2022年7月就部门规章《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年来随着社交平台的发展壮大和内容生产与分发的多样化以及用户数量急剧扩张,“网暴”现象发生日益频繁,各种人格、人身伤害事件严重损害了网络空间生态乃至现实空间的社会秩序。为将“网络暴力”治理纳入法治轨道,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从党的政策层面就“网暴”治理提出系列举措,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2023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将各种“网暴”行为以及相应平台责任纳入刑事和行政处罚的范围。而现在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是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就治理网络暴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防治体系。在国际上有cyber bullying(网络欺凌)的概念,美国若干州有处罚的法律,而联邦层面还没有。我国网暴治理制度为国际网络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中国智慧。下面介绍几点:

一、对“网络暴力”作出完整定义。“规章”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比起前述两高一部等文件来,要注意增加了“煽动仇恨”词语。仇恨言论,是国际公认需要加以规制的言论。2016年《反恐怖主义法》已使用这个词语,是部门规章用语的上位法依据。但是如何解读,目前鲜有涉及。大家可以参阅韩新华老师的博士学位论文《网络空间仇恨言论的规制研究》。

二、提出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关于协同共治, “规定”明确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信息共享、会商通报等工作机制。并要求网络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自律—管理—保障”的立体化治理格局。

三、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为实现源头防范与防控结合,“规定”要求构建事前监测预警、事中干预处置、事后问责惩戒的全链条治理机制。平台在国家网信部门等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典型案例样本库和预警模型。在治理前端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在治理中端加强对内容的管理和审核,发现网络暴力信息后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四、构建用户保护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防护选项;完善私信规则,便利用户设置只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告知用户采取防护措施,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及时保存证据,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举报,特别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暴投诉、举报。

五、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防治“网暴”有责。要求加强网暴治理的公益宣传。不得以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采编发布、转载涉网暴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先审后发。采编发布、转载涉“网暴”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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